劳动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试用期的规定增加了招人成本与难度
·“《劳动合同法》缩短了试用期,而有的岗位不是短期就能看出来合适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聘请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要可靠得多。”
·“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是要付出人力、物力来培训他的,现在还要求付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来,选人的成本比以前高了。”
昨天的招聘会现场来了不少应届毕业生,但大多数企业对尚无工作经验的他们打起了“免招牌”。在参会的三四
十家用人单位中,超过一半的企业提出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要求。
“不招没有经验的大学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缩短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家企业的招聘人员陈先生告诉记者:有的岗位不是短期就能看出来合适不合适的。试用期缩短后,这意味着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合适这个岗位,企业若不续约就要赔钱,所以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聘请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要可靠得多。另一家企业的招聘人员也表示,试用期缩短在保障求职人员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选人的难度,所以他们也比较青睐有经验者。
另一个让用人单位不愿招毕业生的原因是试用期的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法明确规定了,毕业生的实习等同于试用,是需要支付工资的。”一家企业的招聘主管向记者表示:“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是要付出人力、物力来培训他的,现在还要求付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来,选人的成本比以前高了。”
基于这两个原因,用人单位觉得录用大学生时必须比以往更加谨慎。如果招聘的人一旦使用以后觉得不够理想,想解聘会付出更高的代价。因此,如果没有特别合适的,宁愿不招。
●专家说法
应届生就业:权益有了保障,能力面临挑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期内可能会对大学生求职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任何一部新法出台所不能避免的。但总体来说,《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是利大于弊。”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说:“由于用人成本提高了,企业愿意招有经验的员工是基于对自身发展的考虑,但相对于广大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有经验者只是职场中的一小部分,‘老人’总是要招完的,每年的劳动力主体还是应届毕业生。因此《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特别是,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应届毕业生被当成廉价劳动力的现象也将逐渐消失。因此,《劳动合同法》只是使强者更强,如何使自己成为就业中的强者,才是毕业生应该考虑的问题。”
●新法新现象
“月薪面议”被清场
根据今年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在昨天的招聘会现场,用人单位“明码标价”的情况开始有所显现,已经有不少的用人单位将招聘的岗位特点、薪水、相关要求等一一列出。
招聘会主办方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举办招聘会前时曾向用人单位明确,招聘信息中不能出现“月薪面议”的字样,并对用人企业的招聘广告进行了审核。同时,招聘会现场工作人员也在场内进行巡视,发现这类情况立即要求改正。
对于招聘岗位“明码标价”,求职者普遍表示,将薪水等情况详细列出,可以让应聘者“心里有数”。如果觉得低于自己的心理价位,就不用再去浪费时间了。
频繁跳槽者遭冷遇
没有工作经验者求职困难,经验过于丰富者更得不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记者在招聘会现场看到,求职者王某才把简历交给某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方就婉言谢绝:“我们公司不适合你。”理由是王某毕业才两年的,却先后换了三四家企业。“我们对于曾频繁跳槽的求职者兴趣不大。因为今年起,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情形,续订劳动合同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在招聘时更为审慎地考量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跳槽率高,对企业忠诚度较差,人员流动大势必将加大公司人力资本的付出,我们不欢迎这样的求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