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快报
确保非洲猪瘟疫情不反弹
关于“十不得”的重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如何?为什么要重申这“十不得”?
从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发生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至今,各地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一批成熟技术模式。实践证明,非洲猪瘟是可防可控的,只要各地能够慎终如始抓好有效防控措施落实落地落细,非洲猪瘟就能控制住、不反弹。
从今年以来发生的疫情看,我国非洲猪瘟发生强度明显低于去年同期。截至3月26日“十不得”发布,全国共报告发生4起疫情,共扑杀生猪324头,疫情形势总体趋缓,这对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十分有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经形成一定污染面,随着生猪生产加快恢复,仔猪、种猪调运频繁,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有所增大。特别是,近日四川、河南先后从外省调入的“四无”(无车辆备案证明,无牲畜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中排查出3起疫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针对当前防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猪全产业链防控责任制,督促各地及时堵塞防控漏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我们对相关规定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出台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申“十不得”措施,便于监管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掌握,并切实遵守执行。
“十不得”适用于哪些机构和人员?
“十不得”主要重申了防疫主体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是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都要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二是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执行相关规定。此外,执业兽医等从事生猪诊疗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人员,也要严格遵守,如在工作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普通群众发现疑似疫情和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的,也要及时报告或举报。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包括10个方面的要求,涉及生猪全产业链非洲猪瘟防控的不同环节。一是对全产业链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不得隐瞒疫情,这是疫情早发现、早处置的前提,也是防控工作的关键举措,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单位、主体和个人。同时,所有环节的主体都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二是养殖环节的要求。重申了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疫情发生以来,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的比例居高不下,最高时占比50%。此后,国办出台文件,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随着措施落地,去年6月份以来,全国没有再报告发生由于饲喂餐厨废弃物引发的疫情,证明这一措施切实有效,必须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同时,由于目前还没有研发出非洲猪瘟疫苗,非法疫苗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如果使用会导致疫情发生和传播,对此,我们重申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并强调了对有关扑杀生猪不给予补助。三是调运环节的要求。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车辆人员带毒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重要途径,违规检疫问题也时有发生,对此,我们重申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要规范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货主和承运人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四是屠宰环节的要求。屠宰环节前端连接养殖场户,后端连接肉品加工和市场消费,是病原混合、风险放大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节管理,对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意义重大。我们重申了屠宰场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等问题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五是疫情处置的要求。及时规范处置疫情,是控制传染源、防止扩散蔓延的关键措施。前段时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调整优化了疫情处置的部分要求,公告重申要按照最新方案要求,规范处置疫情。
截至3月26日,有3起因违法运输生猪引起的非洲猪瘟疫情。公告中关于调运监管的规定有哪些?
目前,3起疫情均已得到有效处置,没有发生扩散蔓延,有关省份正在抓紧开展案件查处和审理。据3起疫情的涉事货主交待,他们都是通过“线上联系、线下购买”方式交易,其中有2起还涉嫌以临时停产养猪场名义抛售病猪。从这3起疫情及近期的防控形势看,生猪调运特别是违规调运仍是传播疫情的主要风险,对此,公告重申了有关监管要求。生猪启运前,货主或承运人要依法申报检疫、做好运输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要规范受理申报、实施检疫、督促使用备案车辆。生猪运输过程中,货主或承运人不得擅自更改运输目的地;途中发现疫情的,要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和调查。生猪卸载后,货主或承运人要对车辆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降低疫情传播风险。